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并规范在我院博士学科点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按照国家下达的博士生招生计划(含联合培养计划),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的考核,被录取到我院各学位授予点脱产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第二章 招收与录取
第三条 招生计划管理 (一)博士招生计划由国家按年度下达,院根据《学科建设与学术发展规划》在国家确定的招生计划总额内,确定各学科、专业点的年度招生指标。 (二)录取的研究生总数在国家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规模总数额内,招生计划当年有效,不跨年度使用。 第四条 选拔方式 (一)公开招考 面向社会招生,通过博士生入学考试,从考生中择优录取报考我院的学生。每年制定公开招考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提前攻博 按《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硕博连读 按《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选拔和培养硕博连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报考条件 除符合《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且要符合: 1、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或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2、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3、对同等学力报考的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学士学位后连续工作6年及以上; (2)有硕士培养单位出具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成绩证明; (3)在所报考的学科或相近研究领域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过与硕士论文相当的两篇以上学术论文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等额内人员)1项。 第六条 报名 (一)报名时间 1、博士生的报名和考试每年分为春、秋两次。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的报名每年组织1次。 2、提前攻博的在入学第四个学期初报名并通过审核,于第五学期并与当年度秋季入学的博士生一同入学。 3、硕博连读的报名申请时间为硕士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内。 (二)网上报名 凡符合公开招考报考条件并有意报名者,在规定的报名时间登录报名网,进行网上报名(见我院研究生招生简章)。 (三)现场报名 1、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证明材料到院研究生部报名。 2、须提供的材料: (1)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在职人员须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应届毕业生加盖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公章); (2)准考证; (3)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信; (4)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可在入学前补交); (5)硕士课程学习成绩表、硕士学位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书复印件(须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6)同等学力考生无需提供(4)、(5)两项材料,但必须交学士学位证书、符合报考条件证明和规定的学术论文或成果。 第七条 考试与考核 (一)公开招考 1、入学考试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年度招生简章为准; 2、入学考试科目以我院年度招生简章为准。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语(含听力测试)、政治理论和两门业务课。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阶段的自然辩证法课程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免试政治理论,同等学力人员必须参加政治理论考试; (3)考试(初、复试)时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同等学力者带学士学位证书,应届生带研究生证)进入考场; (4)院组织对试卷的评阅,考生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部进行复查; (5)复试由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研究部门成立招生工作组,并分别对相关专业的考生进行复试,复试由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3人以上的专家组成复试组。复试结果由研究生部通知考生。 (二)提前攻博的考核 按《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硕博连读的考核 按《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选拔和培养硕博连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录取 (一)对参加统一招考的博士生按照我院招生专业的合理均衡分布,择优录取。 (二)对提前攻博的硕士生,经院审定决定录取,由研究生部办理相关录取手续,于第五学期即当年的秋季正式进行博士阶段学习。 (三)对通过资格考核硕博连读的硕士生,经院审定决定录取,从第四学期(当年4月份)进入博士生阶段学习,由研究生部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第九条 入学 接到我院录取通知的考生须按时到院报到注册,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入学时须交验硕士或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否则不予报到。 第十条 报名费、报到时的体检费、复试和报到时的往返路费和食宿费等均由考生本人自理。
第三章 培 养
第十一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 (一)博士生标准学制为3年。 (二)脱产博士生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在职博士生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年。 (三)对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长学制年限仍不能完成学业的博士生,按自动放弃研究生学籍处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四)脱产博士生提供最长4年的助学津贴,延长学习期间的费用自理。 (五)博士生在院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半,须在入学后在院学习满五个学期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 第十二条 学习计划 博士生入学后根据个人具体条件和准备从事的研究方向,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学习计划一经制定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修改,须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导师和所在研究部门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同意,报院研究生部批准。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 (一)博士生课程学习的总学分不少于18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12学分,非学位课程不少于6学分。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且单科考试成绩不得低于65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在半年内申请重修,重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取消其攻读博士学位资格。 (二)脱产博士生第一学期主要为课程学习,第二学期除部分课程学习外,主要为论文选题及论文开题报告的准备工作。开题报告必须在第三学期内公开举行,需组织由三位以上本专业博士生导师和专家参加的开题报告评议会。在职博士生课程学习与脱产博士生规定相同,但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同等学力攻读博士学位的,在学期间应补修相应学科硕士学位课程,所修学分不列入博士研究生学习计划。 (四)在职博士生须在两年内完成课程学习。 第十四条 实践学习 (一)博士生在学期间须参与所在学科的学术交流18次以上,并做4次以上的学术报告或交流(包括论文开题、预答辩、答辩、会议宣读论文及研究生部组织的学生学术交流活动)。 (二)博士生应主动参与导师的科研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学术论文 博士生在学期间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含2篇)以上方可申请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所发表的论文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 (一)基本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和成果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重要意义,在理论和应用上有明确的创新点。论文立论正确、分析严谨,能够反映作者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论文研究成果应达到下列研究水平: (1)在从事的研究领域发现有价值的新现象、新规律和对已有现象及规律的新解释和新证明; (2)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的最新动态,改进和发展了最新的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3)从事新研究方向的研究,国内尚无他人系统研究,能将新的研究方向系统化,有自己的理论框架,并取得了新的进展; (4)创造性地运用现有知识,解决前人未曾解决过的科学技术或工程技术中的关键问题,得到专家认可,并成功实施; (5)提出具有较高科学水平的新工艺新方法,在生产中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对从事研究的设计与实验方法、实验技术有较重大的贡献。 3、注重理论分析,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出创造性的成果。 4、论文在导师的指导下须独立完成,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二)文献阅读与综述 1、博士生文献阅读量应不少于10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50%。文献阅读应在本学科的前沿问题及交叉领域范围内进行。 2、博士生须在入学后两年内完成文献阅读并向导师提交文献综述报告。文献综述报告一般在1至2万字之间。 3、博士生在入学后4个学期内须将导师签署意见后的文献综述报告交研究生部。 (三)学位论文选题 1、博士论文选题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须通过广泛的文献阅读和研究等前期工作,确定研究的主要方向。 2、选题基本原则 选题应立足学科前沿,预期在基础性研究方面获得重要成果,具有科学价值;或属于国家建设急需解决的基础理论或工程实际中的关键问题,并预期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科技水平的新工艺、新方法,并预期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研究水平应达到国内领先。 (四)开题报告 1、一般在入学后第四学期完成开题报告并通过专家组评审。 2、开题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依托的基本理论,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关键技术及预期创新点和可行性,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研究课题经费的来源,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进度计划及其他说明。 3、开题报告须经本研究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开题报告审查会由导师主持。 4、开题报告通过后应形成书面资料并经导师与开题报告评审专家签字后交研究生部。 5、经专家评审认为论文选题、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工作计划不合适的,需重新选题,重做开题报告。 (五)学位论文撰写 1、通过开题报告的博士生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 2、学位论文撰写严禁抄袭和剽窃,引用他人成果的要标注引用出处及成果归属者。 3、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用汉语撰写,字数为8万字以上,格式按高等学校博士学位论文编写格式编写。 (六)学位论文审查 1、博士论文初稿完成后,至少在答辩前两个月提交审查。 2、博士生导师对学位论文进行初审。 3、博士学位论文须经5人以上的同行专家评阅,其中须至少2人为院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并出具评阅意见。 第十七条 培养考核与过程检查 (一)博士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将已修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成绩向导师书面报告,由导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 (二)博士生每学年须将发表论文情况和参加实践学习情况向导师汇报,导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 (三)院研究生部每学年对博士生培养情况进行检查。对脱产博士生入学后两年内,在职博士生3年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无1篇学术论文公开发表或刊物录用证明的给予提醒警示,并与其导师共同调整培养方案,对仍不能按期完成培养计划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须符合以下条件和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修满规定的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 (二)完成实践学习的记录; (三)做学术报告或交流的记录,其中须包括有开题报告的记录; (四)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复印件或录用证明,并达到规定的学术论文篇数; (五)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阅意见。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部提交导师签署同意答辩的申请表、答辩委员会人员建议名单。 (二)由导师、研究部门领导、研究生部对博士生道德品质及学术作风进行全面评定,填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三)正式答辩前须通过预答辩,预答辩专家组由3名以上博导或专家组成。 (四)研究生部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同意答辩。 (五)组织由5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至少3名具有博导资格,且其中已作为博士研究生论文评阅人的不得超过2人,博士研究生导师一般不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六)由答辩专家委员会组织对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答辩,答辩委员会须坚持标准,公正科学,严格把关。 (七)答辩委员会根据博士研究生答辩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答辩通过,并对学位论文答辩形成书面决议。 第二十条 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生,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博士学位;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须修改学位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或放弃学位申请,3次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应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完成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生须按答辩委员会的要求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论文印好后按规定的册数分送到相关研究所、院研究生部、档案室和信息研究中心。 第二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按照《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评定博士学位的授予。 第五章 奖学金、助研津贴和助研费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 (一)评选对象为在我院注册的脱产博士生。奖学金分为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获得院奖学金者可申请每年的“张光斗科技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根据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规定组织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 (三)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确定。 第二十四条 助学津贴 (一)院为脱产博士生按月发放助学津贴,助学津贴标准根据同期社会居民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二)助学津贴发放的时间与规定的研究生标准学制相一致,对延期的脱产博士生原则上停发助学津贴。 第二十五条 助研费 (一)在完成学位课程学习的前提下,院鼓励博士研究生从事科研实践工作。参与导师或其他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的,由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为其发放助研费,并且不低于院规定的标准。 (二)博士生助研费按院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住宿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生住宿实施集中管理,住宿安排按《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宿舍管理暂行办法》(办[2005]145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院博士生宿舍为脱产博士生提供住宿(家在南京的博士生可不集中住宿),不为在职博士生提供住宿。 第二十八条 博士生宿舍是为攻博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的基本场所,除博士生本人外不得提供给其他人使用或居住。 第二十九条 博士生的日常管理由研究生部、研究部门和其导师共同负责。各研究部门应对本所博士生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院为博士生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第七章 就 业
第三十一条 我院培养的博士生就业采用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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