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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09-02-17点击数: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教育工作,促进学科建设,培养优秀的科研后备人才,建立规范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导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我院目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状况,本规定坚持鼓励努力进取、强化激励、确保质量、规范管理的原则,以不断完善促进优秀科研后备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建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研究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研究生学位,评聘研究生导师及决定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研究生管理工作在院长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全面负责,各研究所和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分类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部是研究生管理的日常机构,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研究生的招生组织、思想教育、论文答辩、就业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研究所成立3至5人的研究生管理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所领导担任。
第八条 院办房产、服务中心分别负责研究生的宿舍分配研究生培训中心的物业管理。

                          第三章 选 拔

第九条 研究生的选拔方式
(一)公开招考
面向社会招生,通过举行硕士统一考试和我院组织的博士入学考试,从考生中择优录取。
(二)免试推荐
对取得高校免试推荐资格的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择优录取到我院攻读硕士学位。
(三)提前攻博
从我院在读的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已完成硕士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尚未进入论文阶段或正在进行硕士论文工作的研究生直接录取为我院博士研究生。
(四)硕博连读
从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中遴选出具备硕博连读条件的学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后,确定为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 招收与录取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结合培养条件和专业需求,保证质量,按需招收,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
第十一条 选拔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根据招生规模和导师梯队建设需要,我院组织自主评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按《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按《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管理工作按《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按《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保证质量,加快人才培养,建立有利于优秀研究生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实施硕博连读、提前攻博制度,严格按照《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选拔和培养硕博连读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优秀研究生留院工作和继续深造的选拔机制,构建起有效的研究生激励机制,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按照《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规定》,每年度评选出优秀学生获得奖学金。

                                      第五章 学位审批与授予

第十八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两次受理研究生学位申请,进行评定并确定学位的授予。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不超过25人的专家组成,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任。
第二十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第一外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语借助字典可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
(四)完成我院规定的硕士培养方案。
第二十一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和专业技
术上做出创新的成果;
(三)能熟练掌握应用第一外语,具有良好的写作能力,初步具有运用第二外语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的能力;
(四)完成我院规定的博士培养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
(二)研究生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严重违反院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
(四)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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