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我院硕士学科点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管理,规范培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按照国家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含联合培养计划),通过硕士入学考试、免试推荐考核,被录取到我院各学位授予点脱产和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
第二章 招收与录取
第三条 招生计划管理
(一)硕士招生计划为国家每年度下达的计划,其中包括我院与相关高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计划。
(二)院根据《学科建设与学术发展规划》,在国家确定的招生计划总额内,确定学科、专业点的年度招生指标。
(三)录取的硕士总数在国家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规模总数额内,招生计划当年有效,不跨年度使用。
第四条 硕士的选拔方式
(一)公开招考
面向社会招生,通过统一考试和我院组织的入学考试,从考生中择优录取报考我院的学生。每年制定公开招考的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免试推荐
对取得高校免试推荐资格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择优录取到我院攻读硕士学位。
第五条 报考条件
硕士生的报考要符合《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基本条件,且要符合: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2年或者2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止,下同)的毕业生;
4、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院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同等学力考生需加试相关课程。
第六条 报名
(一)报名时间
公开招考在国家规定的统一研究生报名时间接受报名,每年招考一次。免试推荐每年组织一次。
(二)网上报名
凡符合公开招考报考条件并有意报考我院者,在规定的报名时间登录报名网,进行网上报名(网址见我院研究生招生简章)。
(三)现场报名
1、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证明材料到院研究生部报名。
2、提供的材料
(1)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在职人员须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应届毕业生加盖培养单位学生管理部门的公章);
(2)网上报名后打印生成的准考证;
(3)本科毕业证书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可在入学前补交);
(4)本科课程学习成绩表、学士学位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书复印件(须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5)同等学力考生不交(3)、(4)两项材料,但必须提交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考试与考核
(一)公开招考
1、公开招考的研究生的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
2、公开招考考试
(1)参加国家统一规定的初试课程考试;
(2)根据每年度国家划定的复试基准分数线,结合报考我院的考生情况和专业分布,划定复试分数线。复试包括专业笔试、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及综合面试三部分,复试由我院组织进行;
(3)硕士生的初试试卷由国家统一组织出题,复试专业课试卷由院组织专人出题和评阅;
(4)复试由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业笔试、外语听力测试由院统一组织进行,各研究部门招生工作组分别对相关专业的考生进行综合面试和外语口语测试;
(5)复试时组织对考生的体检。
(二)免试推荐
1、每年按招生计划,接收一定比例的免试推荐生进入我院攻读硕士学位,总数不超过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总数的40%。
2、每年秋季组织对免试推荐生的考核。考核由各研究部门招生工作组按招生专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录取
(一)对参加统一招考的硕士生的录取按照我院招生专业的合理均衡分布,择优录取,对复试总成绩或综合面试成绩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考生不得录取。对招考的考生,根据其初试、复试按一定权重加权后的综合成绩确定录取名单。
(二)对免试推荐生,由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按总量控制、学科均衡、专业符合程度择优录取。
第九条 入学
接到我院录取通知的考生须按时到院报到注册,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在入学时须交验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否则不予报到。
第十条 报名费、报到时的体检费、复试和报到时的往返路费和食宿费等均由考生本人自理。
第三章 培 养
第十一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
(一)硕士生标准学制为3年。
(二)脱产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在职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对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长学制年限仍不能完成学业的硕士,作为放弃学籍处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四)为脱产硕士生提供最长3年的助学津贴,延长时期的费用自理。
(五)硕士生在院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半,须在入学后学习满五个学期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
第十二条 学习计划
硕士生在入学后根据个人具体条件和所学学科专业及研究方向,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学习计划一经制定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修改,须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导师和部门领导同意,报院研究生部批准。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
(一)硕士生课程学习的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18学分,非学位课程不少于9学分。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5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在半年内申请重修,重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取消其攻读硕士学位资格。
(二)公共课、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程需在第一、二学期修完。第三学期修专业课和选修课,并进行学位论文选题的准备工作。一般在第四学期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在职硕士生课程学习与脱产硕士生规定相同,但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同等学力攻读硕士学位的,在学期间应补修相应学科学位课程,所修学分不列入硕士生学习计划。
(四)在职硕士生须在两年内完成课程学习。
第十四条 实践学习
(一)硕士生的实践学习包括参加学术活动、阅读文献、实践活动三方面。
(二)硕士生在学期间须参加10次以上学术活动,以参与学术活动纪录为依据评分,学生需认真填写参加学术活动记录表;文献阅读,要求专业文献阅读不少于30篇,每篇篇幅不少于3000字,外语文献不少于50%,由导师负责对学生文献阅读的指导和考核,并报研究生部备案;实践活动,实践活动的工作量由导师指定,实践活动完成后要提交总结报告。
(三)硕士生应主动参与导师的科研实践活动。
(四)实践学习考核合格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
(一)基本要求
1、选题和成果在理论和应用上应有一定的创新。论文立论正确、分析严谨,能够反映硕士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和具有良好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学位论文应清楚所在学科国内外研究的最新动态;创造性地运用现有知识,解决科学技术或工程技术中的问题;提出具有一定科学水平的新工艺新方法,在生产中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3、注重理论分析与实践创新,可与我院的科研实践相结合。
4、论文须独立完成。
(二)选题。
1、硕士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须进行广泛的文献阅读和研究等前期工作,确定研究的主要方向;
2、论文选题应突出重点。
(三)开题报告
1、硕士生一般在入学后第五学期应完成开题报告并通过开题评审;
2、开题报告应包括:学位论文选题的特点、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研究依托的基本理论,学位论文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关键技术及预期创新点和可行性,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进度计划及其他说明;
3、开题报告须经本研究领域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开题报告会由研究生导师主持;
4、开题报告通过后应形成书面资料并经导师与开题报告评审专家签字后交研究生部;
5、经专家评审认为论文选题、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工作计划不合适的,需重新选题,重做开题报告。
(四)学位论文撰写
1、对通过开题报告的硕士生可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
2、学位论文撰写应实事求是,严禁抄袭和剽窃,引用他人成果的要标注引用出处及成果归属者。
3、硕士生学位论文一般用汉语撰写,字数为3万字以上,格式按高等学校硕士学位论文编写格式编写。
(五)学位论文审查
1、硕士论文初稿完成后,至少在答辩前一个月提交审查。
2、硕士生导师按要求对学位论文进行初审。
3、硕士学位论文须经2人以上的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1人为院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家。
第十六条 培养考核与过程检查
(一)在硕士生入学时,由院集中组织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硕士生要认真学习院对研究生培养的规定与要求。
(二)硕士生须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已修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成绩向导师书面报告,由导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
(三)硕士生每学年须将发表论文情况和参加实践学习情况向导师汇报,导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
(四)研究生部每学年对硕士生培养情况进行检查。对脱产硕士生入学后两年内,在职硕士生三年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的给予提醒警示,并与其导师共同调整培养方案,对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按期完成培养计划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须符合以下条件和提供下列材料:
(一)已修满规定的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
(二)完成实践学习的记录;
(三)提交学术报告或交流的记录,其中包括开题报告记录;
(四)在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提交论文复印件或录用证明。
(五)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阅意见;
(六)通过导师、部门领导和研究生部对硕士生道德品质及学术作风全面评定,填写相关学位论文申请表格;
(七)通过研究生部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材料的审核。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由5位以上至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中至少2名具有正高级职称、2名院外委员。导师一般不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二)由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答辩委员会须坚持标准,公正科学,实事求是,严格把关;
(三)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答辩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十九条 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生,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须修改学位论文后重新申请或放弃学位申请,三次未能通过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完成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生须按答辩委员会的要求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论文印好后按每个部门3册份数分送到相关研究所、院研究生部、档案室和信息研究中心。
第二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接收硕士学位申请,严格按照《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研究生教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评定并确定学位的授予。
第五章 奖学金、助研津贴和助研费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
(一)奖学金分为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获得院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每年的“张光斗科技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在我院注册的脱产硕士生。
(三)根据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研究生自评、专家复评、报院批准的程序组织评定。
第二十三条 助学津贴
(一)院为脱产硕士生按月发放助学津贴,助学津贴标准根据同期社会居民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二)硕士生助学津贴发放的时间与规定的研究生标准学制相一致,对延期的硕士生停发助学津贴。
第二十四条 助研费
(一)在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前提下,院鼓励硕士生从事科研实践工作。硕士生从事科研实践活动并参与导师或其他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的,由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为其发放不低于院规定的最低标准助研费。
(二)硕士生助研费按院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管理。
(三)硕士生须加强与导师的交流与沟通,争取在学期间多参与导师主持的科研实践活动,努力通过科研实践获得助研费。
第六章 住宿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硕士生住宿实行集中管理,住宿安排按《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宿舍管理暂行办法》(办〔2005〕145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院研究生宿舍仅用于安排脱产在学硕士生(家在南京的研究生可不集中住宿),不为在职硕士生提供住宿。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宿舍是为在学研究生提供学习和生活的基本场所,除硕士生本人外不得提供给其他人使用或居住。
第二十八条 硕士生的日常管理由研究生部、研究部门和导师共同负责;各研究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研究生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院为硕士生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第七章 就 业
第三十条 我院培养的硕士生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